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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政府對紡織品中偶氮染料和甲醛的規(guī)定

  越南政府頒布的有關(guān)紡織品Circular32/2009/TT-BCT1規(guī)定已于2009年11月5日簽署,并于2009年12月20日生效。該規(guī)定限制在越南市場上生產(chǎn)、進口到越南以及在越南市場交易的紡織品中甲醛和芳香胺的含量。但出口產(chǎn)品不在此限制之列。
  
  該規(guī)定對以下項目進行了豁免:
  
  1、建筑業(yè)中使用的織物;
  
  2、汽車和輪胎工業(yè)以及摩托車中使用的布襯里;
  
  3、特殊要求的防火服;
  
  4、其它特殊要求的工業(yè)帆布制品;
  
  出口產(chǎn)品加工中采用的進口纖維織物;
  
  試驗方法和要求:

測試項目

測試方法

要求

 

TCVN 7421-1:2004

(ISO 14184-1:1998)

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紡織品:< 30 mg/kg

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品:< 75 mg/kg

不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品:< 300 mg/kg

偶氮染料

TCVN 7619-1:2007 (EN

14362-1:2003 / LFGB 82.02-2 )

TCVN 7619-2:2007 (EN

14362-2:2003 / LFGB B

< 30 mg/kg (22項)

備注:

    •兒童用紡織品是指所有類型的衣褲、尿布、帽子、毛巾、襪子及手套等,以及生產(chǎn)此類產(chǎn)品所使用的纖維織物。

    •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品是指內(nèi)衣褲、帽子、手套、襪子、手帕、毛巾、頭巾、襯衫、裙子、各類褲子、被單等,以及生產(chǎn)此類產(chǎn)品所使用的纖維織物。

    •不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品是指長外套、毛衣、窗簾、墊套、家飾用里布(枕頭、毛毯等),以及生產(chǎn)此類產(chǎn)品所使用的纖維織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