越南政府頒布的有關(guān)紡織品Circular32/2009/TT-BCT1規(guī)定已于2009年11月5日簽署,并于2009年12月20日生效。該規(guī)定限制在越南市場上生產(chǎn)、進口到越南以及在越南市場交易的紡織品中甲醛和芳香胺的含量。但出口產(chǎn)品不在此限制之列。
該規(guī)定對以下項目進行了豁免:
1、建筑業(yè)中使用的織物;
2、汽車和輪胎工業(yè)以及摩托車中使用的布襯里;
3、特殊要求的防火服;
4、其它特殊要求的工業(yè)帆布制品;
出口產(chǎn)品加工中采用的進口纖維織物;
試驗方法和要求:
測試項目 |
測試方法 |
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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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VN 7421-1:2004 (ISO 14184-1:1998) |
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紡織品:< 30 mg/kg 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品:< 75 mg/kg 不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品:< 300 mg/kg |
偶氮染料 |
TCVN 7619-1:2007 (EN 14362-1:2003 / LFGB 82.02-2 ) TCVN 7619-2:2007 (EN 14362-2:2003 / LFGB B |
< 30 mg/kg (22項) |
備注:
•兒童用紡織品是指所有類型的衣褲、尿布、帽子、毛巾、襪子及手套等,以及生產(chǎn)此類產(chǎn)品所使用的纖維織物。
•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品是指內(nèi)衣褲、帽子、手套、襪子、手帕、毛巾、頭巾、襯衫、裙子、各類褲子、被單等,以及生產(chǎn)此類產(chǎn)品所使用的纖維織物。
•不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品是指長外套、毛衣、窗簾、墊套、家飾用里布(枕頭、毛毯等),以及生產(chǎn)此類產(chǎn)品所使用的纖維織物。